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既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特点 |
建工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一般财产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工险不但承保物质标的,而且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因此,建工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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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险人
工程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之处是,被保险人可以不只是一方,可以把对工程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及在工程建设期间需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都包括在内。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中可能的被保险人如下:
(1)所有人(业主);
(2)承包商(承建单位)和分包商;
(3)工程项目所有人聘请的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此外,在安装工程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还有机器设备的供货商或制造商。工程项目的债权人(银行及其他投资者)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由于工程保险中所涉及的被保险人有数方,因此,具体由谁出面投保、谁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根据工程合同中各关系方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确定。国际上有标准工程合同,如国际土木工程师和承包建筑工程师组织制定的承包土木建筑的合同,这种合同明确规定了由谁投保工程保险。近年来,国际工程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是:工程项目的保险由一个控制方统一组织安排,并为项目的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参与方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由项目的保险人在工程现场派驻安全管理顾问,这种运作方式称为“可控保险计划”(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CIP)。CIP又分为业主控制的保险计划(OCIP)和承包商控制的保险计划(CCIP)。我国目前的实际做法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由所有人或承包人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国内(买方)责任方和国外(卖方)责任方分别投保,也可以共同投保。我国在大型工程保险项目中,也开始采用业主控制的保险计划。例如,上海地铁建设工程项目。
(二)承保项目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承保项目是合同所规定的建筑工程主体,同时还可包括建筑物内的装修设施、与建筑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施工场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和I临时工程建筑等。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主要承保项目包括安装的机器设备、安装费用等。
2.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装置、附属工具和物料等。
3.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在工地上的原有财产。例如,工程项目所有人原有的厂房或其他建筑物和设备,可能会因合同中的工程项目的实施而遭受损失。
4.场地清理费。场地清理费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灾害或事故后,为了继续履行工程合同,需要清理施工现场而产生的费用。
5.第三者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除了上述保险项目外,还可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指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第三者(如工地附近的居民、行人及外来人员)的人身伤亡、致残或财产损毁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它还包括因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诉讼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按一切险方式承保,所以保险责任范围比较广泛,不易一一列明,而采取用除外责任来限定保险责任范围。对物质损失的责任范围如下:
1.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2.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3.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分项保险金额以及约定的其他赔偿限额。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
(四)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燃、氧化、锈蚀、渗漏、虫蛀、天气变化等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等。
6.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此外,还有对物质损失的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适用的除外责任,诸如战争和类似战争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间接损失和后果损失等。
(五)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分别确定。
(1)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承包工程建筑完成时总价值,其中应包括工程的设计费、施工费、安装费、运费、保险费、杂费、税金和其他有关的费用。鉴于建筑工程的特点,一般先按工程的预算确定保险金额,待工程完工后再按工程的决算调整工程的保险金额,所以保险费也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计算,多退少补。安装工程如果作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同时投保,对此应掌握其保险金额只在整个工程项目的20%以内;如果超过这一百分比,则应按照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对于价值超过工程项目50%的安装工程项目,应另出保险单予以承保。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通常由机器设备的价格、运费、安装费、关税等组成。
(2)工程用机械设备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
(3)工程项目所有人在工地上的原有财产如需投保,应在保险单上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可根据其实际价值确定。
(4)场地清理费的保险金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但应掌握一个尺度,即一般大的工程项目的场地清理费的保险金额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5%,小的工程项目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5)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即是赔偿限额,它一般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如下四种:一是每次事故中每个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是人身伤亡总的赔偿限额;三是每次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四是对上述人身和财产责任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总的赔偿限额,保险费即按总限额计算。
2.免赔额。免赔额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筑工程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
(2)建筑用机械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
(3)其他各项目的免赔额是保险金额的2%;
(4)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财产损失规定了免赔额,其数额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计算,具体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对人身伤亡不规定免赔额;
(5)对于地震、洪水这类造成损失程度严重的自然灾害,保险人还规定了特殊的免赔额。
3.特种危险赔偿限额。除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有赔偿限额外,对于地震、洪水等巨灾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也要专门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以限制承担责任的程度。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对赔偿采取累计的方法。赔偿限额究竟定多少,应考虑工地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该地区以往发生此类灾害事故的记录,以及工程项目本身具备的抗御灾害能力的大小等因素。但总的可掌握在占总保险金额(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部分)的50%~80%之间。
4.保险期限。由于各种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以及各国的保险惯例不同,在确定保险期限方面国际上还没有完全一致的做法。有的国家的保险公司仅负责工程的建造期,而有的保险公司除工程建造期外还负责其他一些过程和时期,例如,工程的试车期、考核期、工程完工后的保证期等。我国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是:“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上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如需扩展保险期限,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加收保险费。
工程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之处是,被保险人可以不只是一方,可以把对工程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及在工程建设期间需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都包括在内。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中可能的被保险人如下:
(1)所有人(业主);
(2)承包商(承建单位)和分包商;
(3)工程项目所有人聘请的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此外,在安装工程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还有机器设备的供货商或制造商。工程项目的债权人(银行及其他投资者)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由于工程保险中所涉及的被保险人有数方,因此,具体由谁出面投保、谁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根据工程合同中各关系方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确定。国际上有标准工程合同,如国际土木工程师和承包建筑工程师组织制定的承包土木建筑的合同,这种合同明确规定了由谁投保工程保险。近年来,国际工程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是:工程项目的保险由一个控制方统一组织安排,并为项目的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参与方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由项目的保险人在工程现场派驻安全管理顾问,这种运作方式称为“可控保险计划”(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CIP)。CIP又分为业主控制的保险计划(OCIP)和承包商控制的保险计划(CCIP)。我国目前的实际做法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由所有人或承包人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国内(买方)责任方和国外(卖方)责任方分别投保,也可以共同投保。我国在大型工程保险项目中,也开始采用业主控制的保险计划。例如,上海地铁建设工程项目。
(二)承保项目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承保项目是合同所规定的建筑工程主体,同时还可包括建筑物内的装修设施、与建筑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施工场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和I临时工程建筑等。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主要承保项目包括安装的机器设备、安装费用等。
2.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装置、附属工具和物料等。
3.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在工地上的原有财产。例如,工程项目所有人原有的厂房或其他建筑物和设备,可能会因合同中的工程项目的实施而遭受损失。
4.场地清理费。场地清理费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灾害或事故后,为了继续履行工程合同,需要清理施工现场而产生的费用。
5.第三者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除了上述保险项目外,还可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指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第三者(如工地附近的居民、行人及外来人员)的人身伤亡、致残或财产损毁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它还包括因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诉讼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按一切险方式承保,所以保险责任范围比较广泛,不易一一列明,而采取用除外责任来限定保险责任范围。对物质损失的责任范围如下:
1.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2.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3.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分项保险金额以及约定的其他赔偿限额。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
(四)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燃、氧化、锈蚀、渗漏、虫蛀、天气变化等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等。
6.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此外,还有对物质损失的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适用的除外责任,诸如战争和类似战争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间接损失和后果损失等。
(五)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分别确定。
(1)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承包工程建筑完成时总价值,其中应包括工程的设计费、施工费、安装费、运费、保险费、杂费、税金和其他有关的费用。鉴于建筑工程的特点,一般先按工程的预算确定保险金额,待工程完工后再按工程的决算调整工程的保险金额,所以保险费也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计算,多退少补。安装工程如果作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同时投保,对此应掌握其保险金额只在整个工程项目的20%以内;如果超过这一百分比,则应按照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对于价值超过工程项目50%的安装工程项目,应另出保险单予以承保。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通常由机器设备的价格、运费、安装费、关税等组成。
(2)工程用机械设备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
(3)工程项目所有人在工地上的原有财产如需投保,应在保险单上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可根据其实际价值确定。
(4)场地清理费的保险金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但应掌握一个尺度,即一般大的工程项目的场地清理费的保险金额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5%,小的工程项目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5)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即是赔偿限额,它一般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如下四种:一是每次事故中每个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是人身伤亡总的赔偿限额;三是每次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四是对上述人身和财产责任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总的赔偿限额,保险费即按总限额计算。
2.免赔额。免赔额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筑工程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
(2)建筑用机械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
(3)其他各项目的免赔额是保险金额的2%;
(4)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财产损失规定了免赔额,其数额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计算,具体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对人身伤亡不规定免赔额;
(5)对于地震、洪水这类造成损失程度严重的自然灾害,保险人还规定了特殊的免赔额。
3.特种危险赔偿限额。除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有赔偿限额外,对于地震、洪水等巨灾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也要专门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以限制承担责任的程度。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对赔偿采取累计的方法。赔偿限额究竟定多少,应考虑工地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该地区以往发生此类灾害事故的记录,以及工程项目本身具备的抗御灾害能力的大小等因素。但总的可掌握在占总保险金额(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部分)的50%~80%之间。
4.保险期限。由于各种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以及各国的保险惯例不同,在确定保险期限方面国际上还没有完全一致的做法。有的国家的保险公司仅负责工程的建造期,而有的保险公司除工程建造期外还负责其他一些过程和时期,例如,工程的试车期、考核期、工程完工后的保证期等。我国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是:“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上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如需扩展保险期限,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加收保险费。
资料来源:MBAlib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