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遺囑
遺囑繼承是在南非財產繼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繼承實務中,真正的遺囑繼承卻很少。其重要原因在於公民的遺囑意識淡薄。為此,我們來探討遺囑的訂立、撤銷、生效和處分等,讓讀者了解設立遺囑之目的,使遺囑繼承更有效地發揮其功能與價值。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產生于古羅馬時期,西元1世紀,遺囑繼承得到了確認,西元6世紀,遺囑繼承已趨於成熟。南非的遺囑繼承制度是由帝國殖民時代歐洲白人傳入。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遺囑權利的行使將日益重耍。
一、遺囑的法律特徵
1、遺囑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
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依遺囑人單獨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遺囑人是否行使遺囑權利,何時行使權利,採取什麼方式行使權利,行使的內容等都體現權利人自覺的行動。既不允許強迫、欺詐,也不允許任意剝奪,不反映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不發生效力。不管遺囑所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知道自己被指定,也不管是否知道遺囑的內容,以及是否接受指定,該遺囑自立遺囑人依法做出意思表示時成立。
2、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遺囑因遺囑人單獨的意思表示成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為有效遺囑。事實上,直至死亡之前,遺囑人隨時可以變更,撤銷遺囑,而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遺囑人行使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有效,一般應以遺囑人死亡時為准。只有在遺囑人死亡時仍保持不變的意思,才具有執行效力。所以,各國都規定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3、遺囑行為不得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身後財產的法律行為,影響其處分決定的因素,主要是遺囑人與有關親屬之間的感情和遺囑人的願望,具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必須由遺囑人親自進行,不得代理。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
因為遺囑執行時,遺囑人已經死亡,所以,必須有嚴格的形式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保證遺囑人真實意思能夠得到實現。因此,法律對遺囑形式作了強制性的規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各國繼承法對遺囑的形式有詳細規定。
二、遺囑的訂立、撤銷
1、遺囑的訂立
(一)遺囑能力
遺囑人處分自己身後財產,對有關當事人的利益有重要影響,因此,各國法律對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都有明確要求。立遺囑時有民事行為能力,後來全部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立遺囑時欠缺行為能力,即使後來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亦無效。南非規定年滿16歲就可以立遺囑。其他國家如日本規定20歲為成年,但年滿15歲就可以立遺囑。法國民法典規定,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遺囑,但他們只能處分自己財產的半數。
遺囑權利的主體是公民,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這一權利,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一般而言,南非如同英美等國家,賦予立遺囑人很大權力,如英國1938年以前的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將其遺產一部或全部留給任何人,甚至允許他把全部財產留給情婦,而置妻子和子女不顧。1938年英國繼承法對立遺囑人的權力規定了一些限制,但遺囑處分的權力仍然很大。與此相反大陸法系國家對遺囑自由作了較大限制,如《法國民法典》第916條規定,立遺囑人只有在無直系尊親屬和直系卑親屬時,才能贈與或遺囑處分其全部財產。
(二)遺囑的設立
在南非年滿16歲就可以設立遺囑,說明立遺囑人死後財產要給誰。遺囑必須遵照南非法規設立才具效力。必須心智上具行為能力,即立遺囑人必須有能力理解設立遺囑之後果,精神正常,並且記得自己所擁有資產。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要具有效力,你必須確保:
•遺囑是書面的。
•兩個14歲以上年齡的人見證遺囑的製作(這些證人不能是遺囑的受益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在證人在場,您草簽遺囑的每一頁,並簽署了最後一頁。
•證人已草簽和簽署遺囑。
在遺囑裏你可以:
•指定遺囑執行人。
•分配你的財產。
遺囑執行人確保您的財產按照你的遺囑內所說明你的意願分配。遺囑執行人在處理你的財產時也會償還你的未償債務。如果你不選擇一個執行人,法院將任命某人為遺囑執行人;這通常是一個家族成員。
遺囑一般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 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住址等;遺囑製作的日期。遺囑中一般不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內容。
在南非有以下途徑設立遺囑:
甲.自己書寫設立遺囑
乙.諮詢律師,由律師幫助設立遺囑
丙.銀行理財部幫助設立遺囑
丁.諮詢個人理財規劃師,由理財規劃師幫助設立遺囑
戊.到文具店購買遺囑表格,自己填寫
遺囑可以是個人遺囑,或是夫妻兩人共同遺囑。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除有約定的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英文叫做in community of property,法律認定夫妻擁有共同財產各一半。
一份簡單遺囑設立,通常有以下內容:若夫妻雙方一方過世,遺產贈與另一方。若都同時過世,遺產贈與孩子。若全家同時過世,遺產指定贈與親人或公益機構。
你的財產上傳遞給誰取決於你是否有一份有效的遺囑。如果你有一份有效的遺囑,則按照你的意願分配。如果你死無遺囑(英文稱為intestate),那麼根據無遺囑繼承的法律將你的財產分給你的直系親屬。
(三)垂死時沒有留下遺囑
如果沒有有效的遺囑,當事人死了,財產是根據法律規則分配。這些規則指出:
•已婚人的財產由配偶和子女平分。
•如果沒有配偶或子女,遺產分配給其他家庭成員。
•如果沒有血親則遺產歸給政府。
不同的規則適用於根據南非地方習俗法律結婚的人,但這些規則對妻子不公平。
2、遺囑的撤銷
遺囑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應適用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如有效、無效、撤銷等。如果遺囑存在某些缺陷或由於錯誤或受欺詐、脅迫而未能正確反映遺囑人的意願,則應當允許撤銷。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互抵觸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如果遺囑人最後所立的遺囑內容同原立數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應視為最後所立的遺囑撤銷了原立所有遺囑。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的部分遺產權力,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如按照《法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但得以日後重訂的遺囑或在公證人面前作證書以聲明改變意志而全部取消或部分取消。 日後重訂的遺囑未明白取消遺囑時,以前的遺囑中與新訂的遺囑抵觸或相反的條款無效。
下一章:遺囑的生效和不生效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產生于古羅馬時期,西元1世紀,遺囑繼承得到了確認,西元6世紀,遺囑繼承已趨於成熟。南非的遺囑繼承制度是由帝國殖民時代歐洲白人傳入。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遺囑權利的行使將日益重耍。
一、遺囑的法律特徵
1、遺囑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
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依遺囑人單獨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遺囑人是否行使遺囑權利,何時行使權利,採取什麼方式行使權利,行使的內容等都體現權利人自覺的行動。既不允許強迫、欺詐,也不允許任意剝奪,不反映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不發生效力。不管遺囑所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知道自己被指定,也不管是否知道遺囑的內容,以及是否接受指定,該遺囑自立遺囑人依法做出意思表示時成立。
2、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遺囑因遺囑人單獨的意思表示成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為有效遺囑。事實上,直至死亡之前,遺囑人隨時可以變更,撤銷遺囑,而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遺囑人行使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有效,一般應以遺囑人死亡時為准。只有在遺囑人死亡時仍保持不變的意思,才具有執行效力。所以,各國都規定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3、遺囑行為不得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身後財產的法律行為,影響其處分決定的因素,主要是遺囑人與有關親屬之間的感情和遺囑人的願望,具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必須由遺囑人親自進行,不得代理。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
因為遺囑執行時,遺囑人已經死亡,所以,必須有嚴格的形式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保證遺囑人真實意思能夠得到實現。因此,法律對遺囑形式作了強制性的規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各國繼承法對遺囑的形式有詳細規定。
二、遺囑的訂立、撤銷
1、遺囑的訂立
(一)遺囑能力
遺囑人處分自己身後財產,對有關當事人的利益有重要影響,因此,各國法律對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都有明確要求。立遺囑時有民事行為能力,後來全部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立遺囑時欠缺行為能力,即使後來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亦無效。南非規定年滿16歲就可以立遺囑。其他國家如日本規定20歲為成年,但年滿15歲就可以立遺囑。法國民法典規定,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遺囑,但他們只能處分自己財產的半數。
遺囑權利的主體是公民,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這一權利,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一般而言,南非如同英美等國家,賦予立遺囑人很大權力,如英國1938年以前的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將其遺產一部或全部留給任何人,甚至允許他把全部財產留給情婦,而置妻子和子女不顧。1938年英國繼承法對立遺囑人的權力規定了一些限制,但遺囑處分的權力仍然很大。與此相反大陸法系國家對遺囑自由作了較大限制,如《法國民法典》第916條規定,立遺囑人只有在無直系尊親屬和直系卑親屬時,才能贈與或遺囑處分其全部財產。
(二)遺囑的設立
在南非年滿16歲就可以設立遺囑,說明立遺囑人死後財產要給誰。遺囑必須遵照南非法規設立才具效力。必須心智上具行為能力,即立遺囑人必須有能力理解設立遺囑之後果,精神正常,並且記得自己所擁有資產。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要具有效力,你必須確保:
•遺囑是書面的。
•兩個14歲以上年齡的人見證遺囑的製作(這些證人不能是遺囑的受益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在證人在場,您草簽遺囑的每一頁,並簽署了最後一頁。
•證人已草簽和簽署遺囑。
在遺囑裏你可以:
•指定遺囑執行人。
•分配你的財產。
遺囑執行人確保您的財產按照你的遺囑內所說明你的意願分配。遺囑執行人在處理你的財產時也會償還你的未償債務。如果你不選擇一個執行人,法院將任命某人為遺囑執行人;這通常是一個家族成員。
遺囑一般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 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住址等;遺囑製作的日期。遺囑中一般不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內容。
在南非有以下途徑設立遺囑:
甲.自己書寫設立遺囑
乙.諮詢律師,由律師幫助設立遺囑
丙.銀行理財部幫助設立遺囑
丁.諮詢個人理財規劃師,由理財規劃師幫助設立遺囑
戊.到文具店購買遺囑表格,自己填寫
遺囑可以是個人遺囑,或是夫妻兩人共同遺囑。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除有約定的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英文叫做in community of property,法律認定夫妻擁有共同財產各一半。
一份簡單遺囑設立,通常有以下內容:若夫妻雙方一方過世,遺產贈與另一方。若都同時過世,遺產贈與孩子。若全家同時過世,遺產指定贈與親人或公益機構。
你的財產上傳遞給誰取決於你是否有一份有效的遺囑。如果你有一份有效的遺囑,則按照你的意願分配。如果你死無遺囑(英文稱為intestate),那麼根據無遺囑繼承的法律將你的財產分給你的直系親屬。
(三)垂死時沒有留下遺囑
如果沒有有效的遺囑,當事人死了,財產是根據法律規則分配。這些規則指出:
•已婚人的財產由配偶和子女平分。
•如果沒有配偶或子女,遺產分配給其他家庭成員。
•如果沒有血親則遺產歸給政府。
不同的規則適用於根據南非地方習俗法律結婚的人,但這些規則對妻子不公平。
2、遺囑的撤銷
遺囑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應適用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如有效、無效、撤銷等。如果遺囑存在某些缺陷或由於錯誤或受欺詐、脅迫而未能正確反映遺囑人的意願,則應當允許撤銷。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互抵觸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如果遺囑人最後所立的遺囑內容同原立數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應視為最後所立的遺囑撤銷了原立所有遺囑。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的部分遺產權力,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如按照《法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但得以日後重訂的遺囑或在公證人面前作證書以聲明改變意志而全部取消或部分取消。 日後重訂的遺囑未明白取消遺囑時,以前的遺囑中與新訂的遺囑抵觸或相反的條款無效。
下一章:遺囑的生效和不生效